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07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錦吉 指定辯護人 謝以涵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9月28日112年度易字第20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2項、第3項、第3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上訴人即被告蔡錦吉(下稱上訴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8日以112年度易字第207號判決後,本院依法於同年10月11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位於嘉義縣○○鄉○○村0鄰○○00號之住所,雖未遇上訴人,但已由與上訴人同居並有辨別事理能力之人即上訴人之堂兄 蔡進煌 收受而為合法之送達,則上訴人對於本案判決提起上訴之期間末日為112年11月2日(自翌日即112年10月12日起算20日並加計在途期間2日),而上訴人並未於上開期間內提起上訴,是於其112年11月6日入監後,始於112年11月29日透過監所向本院提起上訴,有申請上訴狀、本案判決送達證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列印資料可查。揆諸上開說明,其上訴逾期,亦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且無可補正,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戴睦憲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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