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玉芬上列被告因違法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7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玉芬因詐欺案件,前於民國112年12月1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2月20日宣判,茲因本案有再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宗儒法官柯欣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馬嘉杏中華民國112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