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15號再審原告 陳世忠 再審被告國軍退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農場法定代理人林裕益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09號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又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不容任意變更(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303號判例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於前程序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5,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本件應徵再審裁判費4,4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436條之1第3項、第463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書記官洪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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