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3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343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淳媜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鴻華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執行法院發給之「權利移轉證書」影印清晰之影本。
二、應提出存證信函送達債務人簽收之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印清晰之正、反面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陳鴻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