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金上訴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證券交易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金上訴字第33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采妮選任辯護人葉建廷律師
梁懷信律師 林文鵬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金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00年4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劉方慈法官陳祐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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