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勞上易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係對民國101年7月26日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然其本案訴訟標的為新臺幣144萬3,186元(見本院卷一第11頁),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依上開規定,所為之裁定,自不得為抗告,故一經裁定,即告確定,是本院101年度勞上易字第45號裁定,即於101年7月26日確定,從而,抗告人對上開裁定於101年8月13日提起抗告(見本院卷二第1頁),係為不合法之抗告,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官湯美玉
法官李慈惠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書記官陳思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