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288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志豪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劉志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6月2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審訴字第50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1年7月3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盈伸中華民國10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