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本案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除於九十六年五月三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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