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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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67號聲請人甲○○
1號聲請人丙○○
1號聲請人乙○○
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間甲○○、丙○○、乙○○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繼承系統表應載明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⒈第一順位繼承人:父為 高政道 之次女姓名。⒉第四順位繼承人之姓名)。
二、第一順位繼承人中,父為高政道之次女之戶籍謄本。
三、已通知因聲請人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之證明文件:㈡之該次女,若其為尚存活之繼承人,應有通知拋棄繼承一事之存證信函暨回執,或附印鑑證明蓋有受通知人印鑑章之繼承權拋棄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世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蔡芬芳中華民國96年5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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