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號上訴人甲○○○○○○
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訴字第3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2,714,
9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8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文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顏子仁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