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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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9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加重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易字第96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押)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3815號)後,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甲○○因本案加重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裁定被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六日起執行羈押,嗣並經本院裁定自九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且本院斟酌被告自九十年九月十九日起即接續執行有期徒刑及強制工作,直至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方假釋出監,竟旋於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即再為本案加重竊盜犯行,並經本院於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判處有期徒一年在案;被告於偵查及本院訊問時曾直承:伊至臺中找以前的雇主要借錢,因找不到雇主,所以在公園睡一晚,並為本案竊盜犯行,伊在臺中沒有住處;及被告雖左眼為義眼,主訴左頰疼,齒齦炎,惟經臺灣臺中看守所特約醫師診察後已給予藥物治療,有臺灣臺中看守所函一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一○三頁)等節,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本件被告聲請具保,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黃炫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