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聲再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聲請再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0日本院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102年度聲再字第14號事件於民國102年
5月20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於
102年6月10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抗告,而此通知已於102年6月18日合法寄存於抗告人住所地警察機關,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
三、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恬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