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89號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