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補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補字第389號

原告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琦翔

訴訟代理人 楊承堯

巫光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清海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9,803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顏嘉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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