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69號
原告 謝宜軒 住○○市○○區○○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魏豪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 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