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1年度員小字第16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員小字第169號

原告 謝宜軒 住○○市○○區○○里○○路0段000○00號

被告 魏豪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簡附民字第2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玖仟玖佰 陸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一一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7月5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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