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68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六八四六號
上訴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被告侵占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六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二一、二七五六、四二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自民國八十年三月間起,擔任告訴人 莊國金 所經營之安欣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欣公司)會計,負責存摺之保管、各項費用之支出及收帳等工作,屬從事業務之人,迄八十二年一月十四日離職,其間雖曾與告訴人約定加入合夥經營前開事業,惟被告並未出資,竟基於概括之犯意,於其任職期間,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在設於新竹市○○路○○○號之安欣公司,連續多次侵占其持有之告訴人所有之金錢,共計新台幣(下同)四百五十二萬七千九百五十八元。被告離職後,又於八十二年一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許,持合作金庫取款條,至安欣公司,向不知情之新任會計 張芬萍 索告訴人之印鑑章,盜蓋於取款條上,偽造前開取款條,並偽載五萬元之金額,持向合作金庫新竹支庫行使,以無摺轉支方式自告訴人之九四五五九-六帳號,將五萬元轉入不知情之配偶 李正男 帳戶,意圖領取八十一年十一月之利潤。被告又於同日在安欣公司內,擅取告訴人之私章,盜蓋於其製作之八十年十一月至八十一年十二月之營運成本明細表影本上,目的在於證明告訴人同意其所製作之前開明細表之正確性,足生損害於合作金庫承辦人員及告訴人。前開無摺轉支五萬元部分,經張芬萍發現,通知告訴人之妻,始由合作金庫新竹支庫以「轉帳支沖」方式,將五萬元歸還告訴人帳戶。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七條第二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牽連犯云云。但經審理結果,認為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因而撤銷第一審之判決,改判諭知被告無罪,固非無見。
惟查:審理事實之法院對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證據,應一律注意,詳為調查,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經驗法則以定其取捨,並將取捨證據及得心證之理由於判決內詳為說明。故證據雖已調查,而尚有其他部分並未調查,仍難遽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本件依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於八十四年元月五日修正之鑑定報告書附表一所示(見第七至八頁),八十年三月至十二月現金差額明細部分,其中四月十七日及七月五日各提現二萬五千元,帳上提領金額各五千元,差異金額各為二萬元;八月三日提現二萬元,帳上提領金額五千元,差異金額一萬五千元;九月四日提現二萬元,帳上提領金額一萬元,差異金額一萬元。則告訴人指稱被告所製作之現金簿有領多報少之侵吞款項情形,似非無因。上開領多報少之情形何以仍不足採為不利於被告之論據,原審未予調查審認,復未於理由中說明,即認「上開提領與紀錄之差額,並無任何確切證據足資證明是被告以會計之身分加以侵占」云云,自嫌速斷。又附表三家用現金之影響數部分(見第十頁),自八十年十一月起至八十一年十二月止,共為三百零四萬九千九百十三元,被告雖稱前揭鑑定報告書所載之差額四百十二萬四千九百五十八元,係告訴人用於薪資、家用,伊每月都有做營運明細表可查云云(見原審更㈠卷第二二頁反面),惟依鑑定人即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 吳傳銓 在原審經訊以:「有無將營運明細表中家用支出部分扣除﹖」時,係稱:「應有考慮在內」(見同卷第五一頁),如果無訛,則上開鑑定之差額四百十二萬四千九百五十八元似已扣除前揭家用現金部分;但依卷附安侯協和會計師事務所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五日覆函所載,卻又敘稱:「本會計師無從相關之鑑定資料中,判斷甲方家用現金支出是否包含於營運表之各項支出,尚須雙方舉證」、「甲方家用支出,係以附註表達,且乙方於鑑定期間無法證明甲方家用支出業已納入安欣公司每月營運結果之計算,故本會計師為求公平、公正之鑑定立場,將該期間甲方家用支出之影響數單獨揭示,以提供庭上判斷。至於當時甲乙雙方如何協議甲方家用支出入帳方式,係本案件爭訟之原因,應由雙方另行提出證據,不在會計師之鑑定範圍」等情(見同卷第八七頁),似僅係將家用支出單獨列出,以供參考,並未自前揭鑑定之差額中扣除。究其實情為何,攸關被告所辯是否可採,審理事實之法院自應予以釐清審認,俾資為被告有無侵占之判斷依據。原判決恝置不論,遽認被告所辯為可採信,自有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非無理由,應認有發回更審之原因。至公訴意旨認有牽連關係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盜用印章等部分,基於審判不可分之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九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炳煌
法官陳正庸法官陳世雄法官徐文亮法官吳信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