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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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32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321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由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1年確定,於民國93年10月28日送監合併執行2年3月,現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於95年9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經核本件卷證與聲請意旨相符,且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
9月5日法矯字第095003285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短刑期終了日期為95年12月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佐。故本院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胡芷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珈慧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