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69號
原告 劉再福
訴訟代理人許視㨗律師
被告 劉娃蒂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政軒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69號
原告 劉再福
訴訟代理人許視㨗律師
被告 劉娃蒂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