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簡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斗簡字第269號

原告 劉再福

訴訟代理人許視㨗律師

被告 劉娃蒂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蕭富原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111年11月8日下午4時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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