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9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綜合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涵
相 對 人  葉昶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
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上揭規定依同法第405條規定,於調解程序定管轄法院亦有
適用。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號
,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相對人住所地法院即臺灣基隆地方法
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
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謝淳有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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