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簡字第189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簡字第18905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   告  彭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李宜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書記官官逸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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