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8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南廷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3178、20889、2470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南廷犯幫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暨理由
一、犯罪事實:陳南廷因急需金錢繳交房租,於民國100年2月16日,依報紙刊登「身分證借款」之廣告聯絡,在臺中市○區○○路與大雅路口之「統一便利商店」門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男子見面。陳南廷預見隨意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予他人,有幫助詐欺集團成員作為人頭帳戶,以供犯罪贓款出入所用,並使犯罪偵查機關無從查知其真正身分之可能,竟為順利獲得貸款,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將其所有臺中文心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南臺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交予該姓名年籍均不詳之成年男子,容任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使用其帳戶遂行詐欺取財犯罪,以便向該男子借得新臺幣(下同)6000元。嗣該成年男子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分別撥打電話予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均佯稱其先前購物之帳款設定錯誤,需立即持金融卡至提款機操作設定為由,使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均信以為真,分別於如附表所示時地,依指示操作提款機,因而陷於錯誤,將款項匯款或存入陳南廷所有如附表所示帳戶內,旋由該詐騙集團成年成員提領一空。 嗣如 附表所示被害人發覺有異,方知受騙,乃分別報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陳南廷於本院之認罪自白。
(二)證人 周羿君 、 林奕詩 、 張雅婷 、 江旻娟 、 江孟憲 、 洪淑真 、 王佩如 、 莊佳儒 、 王嬿棋 於警詢之指證。
(三)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臺中文心路郵局第000-00000000000000號、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北臺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彰化商業銀行南臺南分行第000-0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周羿君、林奕詩、張雅婷、江旻娟、江孟憲、洪淑真、王佩如、莊佳儒、王嬿棋提出之匯款憑據、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三、刑法上之故意,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又稱不確定故意),析言之,當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如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乃屬間接故意,此觀刑法第13條之規定甚明。另幫助犯之成立,以行為人主觀上認知被幫助者可能正欲從事犯罪或係正在從事犯罪,而其行為足以幫助他人實現構成要件者,即具有幫助故意,並不以行為人確知被幫助者將犯或係犯何罪名為必要。查依現今社會通常之知識、經驗,任何人均可辦理金融帳戶使用,如無正當理由,實無借用他人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含密碼)使用之理,而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亦事關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其專有性甚高,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親密關係者,難認有何理由可自由流通使用該帳戶之存摺、提款卡,是一般人均有妥為保管及防止他人任意使用之認識,縱有特殊情況,偶需交付他人使用,亦必深入瞭解其用途及合理性,始予提供,且該等專有物品,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而未加以究明正常用途,極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有犯罪意圖者,非有正當理由,竟要求他人提供帳戶之存摺、印鑑章、提款卡(含密碼),客觀上可預見其目的係供某筆資金之存入後再行領出之用,且該筆資金之存入及提領過程係有意隱瞞其流程及行為人身分曝光之用意,此亦為一般人本於通常認知能力,均易於瞭解。被告係高職肄業並擔任機械操作員之成年人,具有一定之智識及生活經驗,並非年幼無知或與社會隔絕而無常識之人,是依其智識能力與社會生活經驗,對於現今犯罪集團經常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等資料,作為詐騙等犯罪之不法用途使用一節,應有所悉。參諸被告自陳:「(問:貸款為何要交付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對方是跟我說,帳戶、提款卡、密碼給他,他才願意把錢借給我」「(問:是否知道帳戶、提款卡、密碼不可以隨意交給他人使用?)我知道」「(問:是否知道隨意將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他人,會被拿來供犯罪使用?)我知道」「(問:既然知道,為何還是將帳戶、提款卡、密碼交給對方?)因為當時急著要用錢,要繳房租」「(問:當時有無想到,如果上開資料遭他人不法使用,會有何下場?)我知道會被判刑」「(問:所以你寧願冒著被判刑的風險,只是為了繳房租,而將上開資料交給對方?)是」等語(見本院卷第16、17頁)。顯見被告對於上開帳戶可能被利用作為實行財產犯罪之工具乙情,主觀上已有預見,縱其不確知所交付提款卡及密碼之對象暨其所屬詐騙集團犯罪行為之具體內容,惟既有預見該帳戶有遭詐騙集團作為詐取財物工具之可能,其僅為順利獲得貸款,仍執意將該等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等資料交付予素不相識者,當具有該帳戶縱供作向他人詐取財物之工具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取財物之不確定故意,灼然甚明。是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犯罪事證已臻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交付其所有帳戶資料供他人使用,而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被害人之行為,係以單一之幫助詐欺行為,侵害多數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僅係幫助他人實行詐欺取財犯罪,為幫助犯,其犯罪情節較參與詐騙行為之正犯為輕,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予以減輕。爰審酌被告未有犯罪紀錄之品行(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經濟勉可維持之生活狀況(見偵查卷第8頁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資料),其率行提供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供他人犯罪使用,造成警察機關追查贓款及實際犯罪行為人發生阻礙,對於社會治安具有相當之危害性,及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使各被害人受有1萬4千餘元至9萬8千元不等之損失,實害尚非不鉅,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五、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1第1項,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本案經檢察官吳錦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張恩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舜民中華民國101年2月2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被害人│匯款或存入之時間及地點│匯款金額│匯款或存入之帳戶│││││(新臺幣)││├──┼───┼───────────┼────┼────────┤│1│周羿君│100年2月20日21時18分許│13,986元│臺中文心路郵局第││││彰化縣彰化市農會提款機│(起訴書│000-000000000000│││││誤載為14│90號│││││,003元)││├──┼───┼───────────┼────┼────────┤│2│林奕詩│100年2月20日20時55分許│29,989元│臺中文心路郵局第││││桃園縣平鎮市○○路○○號││000-000000000000││││OK便利商店之新光銀行提││90號││││款機│││├──┼───┼───────────┼────┼────────┤│3│張雅婷│100年2月20日21時34分許│29,998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北市樹林區某郵局提款││北臺中分行第017-││││機││00000000000號│├──┼───┼───────────┼────┼────────┤│4│江旻娟│100年2月20日22時44分許│29,983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市○○路○○○號郵局││北臺中分行第017-││││提款機││00000000000號│├──┼───┼───────────┼────┼────────┤│5│江孟憲│100年2月20日21時24分許│29,980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彰化縣○○鎮○○路○段4││北臺中分行第017-││││88號員林郵局提款機││00000000000號│├──┼───┼───────────┼────┼────────┤│6│ 林雅雯 │100年2月21日21時42分許│98,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南臺││││屏東縣○○鎮○○路○○號││南分行第000-0000││││彰化銀行提款機││0000000000號│├──┼───┼───────────┼────┼────────┤│7│王佩如│100年2月21日凌晨12時29│30,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南臺││││分許││南分行第000-0000││││新北市○○區○○街112││0000000000號││││號溪尾郵局提款機│││├──┼───┼───────────┼────┼────────┤│8│莊佳儒│100年2月21日20時33分許│37,000元│彰化商業銀行南臺││││新北市○○區○○○路3-││南分行第000-0000││││1號彰化銀行提款機││0000000000號│├──┼───┼───────────┼────┼────────┤│9│王嬿棋│100年2月20日21時8分許│29,997元│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新北市○○區○○路頂好││北臺中分行第017-││││超市之郵局提款機││00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