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3年度鳳簡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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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鳳簡字第一五О五號
  原   告 甲○○○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國樑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貳拾參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
     參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貳萬貳仟零柒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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