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2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慧銘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34、4746號、106年度偵字第11750、11751、11835、1183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執聲沒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一編號3至5及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蕭慧銘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為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在案。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品,分別係違禁物、被告所有而預備或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物,爰分別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及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槍砲,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
2款所列之各式槍砲、彈藥,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而屬違禁物,同法第5條規定可供參照。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末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同法第40條第3項並規定: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
㈠、本件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7年12月9日死亡,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上訴字第3272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查:
1.扣案附表一編號1、2所示之物,鑑定結果分別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有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毒品鑑定書附卷可憑,足認上開扣案物確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無訛。至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因鑑驗用罄部分,業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2.扣案附表一編號3至5所示之物,均為被告所有供其或預備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自均屬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所定得沒收之物,且被告乃因死亡,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規定為不受理判決,業如前述,從而亦堪認有刑法第40條第3項所定法律上未能判決有罪之情形。準此,本院自得依前揭刑法第40條第3項、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將如此部分之扣案物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3.扣案附表二所示之物品,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ARMS廠製ZORAKI914-TD型金屬模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有該局鑑定書1份在卷可按,是附表二所示之物確屬違禁物無訛,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2項前段、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謝志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慈思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附表一:
┌──┬────────────┬───┬──────────────┐│編號│扣案物│數量│備註│├──┼────────────┼───┼──────────────┤│1│海洛因│6包│⑴送驗碎塊狀檢品4包(編號1││││3包│至4),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含包│分。││││裝袋9│⑵送驗粉末檢品5包(編號5至││││只)│9),經檢驗均含海洛因成分│││││。│││││⑶共9包,驗前實稱含袋(包裝│││││共重5.34公克)、毛重151.26│││││公克,分別取用0.13公克、0.│││││16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含外包│││││裝袋9個,毛重共150.97公克│││││。│││││⑷9包驗後純質淨重為78.95公│││││克。│├──┼────────────┼───┼──────────────┤│2│甲基安非他命│4包│⑴在廚房查扣之4包白色結晶塊││││1包│,實稱含4袋4標籤毛重23.6││││(含包│33公克,取樣0.2962公克鑑驗││││裝袋5│用罄,驗餘含袋與標籤毛重共││││只)│23.3368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⑵另在自小客車內扣得編號2之│││││白色透明結晶1袋,實稱含1│││││袋1標籤毛重2.601公克,取│││││樣0.0568公克鑑驗用罄,驗餘│││││含袋與標籤毛重共2.544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⑶5包驗後純質淨重為24.1918│││││公克。│├──┼────────────┼───┼──────────────┤│3│玻璃球吸食器│3支│蕭慧銘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4│甲基安非他命吸食器│1組│蕭慧銘所有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已使用過)││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5│電子磅秤│3台│蕭慧銘所有,預備供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附表二:
┌────────────┬───┬─────────────┐│扣案物│數量│鑑定結果│├────────────┼───┼─────────────┤│改造手槍(槍枝管制編號:│1支│認係改造手槍,由土耳其ATAK││0000000000號,含彈匣1個││ARMS廠製ZORAKI914-TD型││)││金屬模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擊發功能││││正常,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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