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1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114號聲請人 鄭順凉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黃英寬股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11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1500002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3-NX-0000000-0110003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4-NX-0000000-0111004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5-NX-0000000-0111005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6-NX-0000000-0118006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97-NX-0000000-0119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