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交上易字第1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上易字第128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梯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交易字第234號,中華民國102年8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392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上訴主張:伊駕車看到被害人 阮文蝶 後載 秋玄 的腳踏車就立即煞車,是阮文蝶的腳踏車煞車不及撞上伊的自用小貨車後2人受傷;車禍後伊立即打119,協助傷者就醫,有誠意要與被害人和解等語。然查被告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晚間7時4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彰化縣○○鄉○○路○段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中山路與員集路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處,未依燈號指示行車,貿然闖越紅燈進入路口而與對向騎自行車之被害人阮文蝶(後座附載秋玄)發生碰撞,被害人阮文蝶、秋玄2人因而受傷等情,業據檢察官調取路口監視器光碟勘驗屬實,有訊問筆錄在卷可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585號卷第42頁)。因此,即便是被告闖越紅燈進入路口,見被害人阮文蝶之自行車迎面前來,被告自用小貨車旋即煞停,被害人阮文蝶煞車不及撞上已煞停之自小貨車,導致被害人阮文蝶、秋玄2人受傷、被害人阮文蝶亦有闖黃燈且附載乘員違反交通安全規則等與有過失之情事,但仍無礙於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行經有燈號管制之交岔路口未依燈號指示行車,具有過失之認定。而被告所提出之賠償條件未能獲被害人接受,有本院電話紀錄在卷可查,雙方既未能達成和解,本院尚難以被告有和解誠意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則被告以此提起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清友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陳玉聰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3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