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222號聲請人 沈袁惠蓮 上列聲請人請求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袁曉中 之父母 袁憲臣吳阿鑾 之除戶謄本。
二、已通知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至少包含: 袁進泰 )之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或經其親自簽章之拋棄繼承通知書),如無法通知,亦請具狀說明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賴武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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