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175號聲請人 張泰昌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代管期間所代墊之費用明細表與相關收據。
(三)聲請人應具狀陳報關於被繼承人之遺產事務處理情形,是否已處理完畢等情,本院將依聲請人所支出之勞務核定其報酬。
二、本件聯絡人:坤股書記官張妤瑄(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5397)。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宜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書記官張妤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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