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66號原告 張晉國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德信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575元【計算式:8.25平方公尺×3,100元/平方公尺=25,575元;實地測量前暫以原告所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計算依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曾宏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書記官劉怡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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