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32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5年度執聲付字第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2月,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其上訴確定,於94年10月11日送監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5年8月8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8月8日法矯司字第095090717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官有明
法官周盈文法官王復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5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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