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7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794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原名呂國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聲減字第8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2年8月中旬至92年9月初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於該犯行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不逃避接受裁判而向承辦警員主動供出犯行,合於自首之要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5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395號、第80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且受刑人係自首,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之規定,合於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蕭家玲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