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00000000.法定代理人0000000.被告 李俊賢 兼法定代理人 李金國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鍾堯航
法官郭德進法官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怡臻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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