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交附民字第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0年度交附民字第59號原告 楊育水
陳麗絲 被告 李喬茵 原名 李蕎茵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交訴字第35號肇事逃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陳得利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伸蔚中華民國100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