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告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苗豐強 被告金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9,117元,應繳裁判費40,6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1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徐培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邱仲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