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交付股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035號原告 洪敏笋 原告與被告福德木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股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業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2年度重抗字第4號裁定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3億5,980萬元,並經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416號裁定駁回原告之抗告確定在案,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2,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0日
書記官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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