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44號聲請人 曾福山 相對人 曾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秀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144號聲請人 曾福山 相對人 曾秀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曾秀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