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437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4372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十紙。
二、請釋明相對人正確住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6月26日
書記官周素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