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六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六簡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毀棄損壞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被告SAMUTJUCKPRAPANGKORN
男、西元0000年00月0日生護照號碼:MM0000000號住居所不明上列被告因111年度六簡字第12號毀棄損壞案件,業經本院判決在案,惟查該被告居住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判決,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6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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