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聲字第9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9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吟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吟霞因妨害公務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張吟霞因妨害公務等6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10款、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任森銓法官鍾宗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8月24日
書記官邱麗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