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202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許琇雯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2025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月27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人員如下:
  法 官 林家賢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零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
拾參萬貳仟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國民現金申請書、國民現金綜合約定書、國民現
金貸款融資查詢、國民現金貸款交易明細查詢、債權本金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書(均影本)各一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林家賢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1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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