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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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5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5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崇安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541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3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