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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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982號抗告人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文彬 相對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莊正暐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三頁第十行關於「3月2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1月25日」。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07年4月23日」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8年4月2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陳筱蓉法官高明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郭彥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