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51號原告 施雅惠
趙沛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家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如原告請求被告修繕之大樓門牌號碼為何?修復至何種狀態?)。
二、上開更正後聲明請求修繕之大樓是否與起訴狀所附之估價單施工地址相符?如不符應提出上開聲明內請求修繕標的之相關估價單或查報修繕費用。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