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133號聲請人 邱華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文祥 等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鄰地通行權之行使,在土地所有人方面,為其所有權之擴張,在鄰地所有人方面,其所有權則因而受限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5規定之法意,鄰地通行權訴訟標的之價額,如主張通行權之人為原告,應以其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如否認通行權之人為原告,則以其土地因被通行所減價額為準(最高法院78年台抗字第355號判例參照)。查聲請人請求確認其所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就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2127-1、2127地號土地有通行權存在,准聲請人於上開通行範圍內鋪設水泥、田埂及埋設管線等,其調解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為準,是聲請人應查報系爭土地因可通行鄰地而增加之價值為何?
二、相對人劉文祥、 劉張玉梅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