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6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61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聰明 上列聲請人與 王秀玉 、 王新棟 、 王譽傑 、 王儷霖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更正債務人王秀玉、王新棟、王譽傑、王儷霖為「○○○即王 陳金匙 即 王勝豐 之再轉繼承人」,並 陳明 上開債務人應於再轉繼承之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3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