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上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簡上字第24號上訴人 葉明泉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 律師被上訴人 羅文卿
姜昌文 許源興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嚴天琮 律師複代理人 廖耿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第四行關於「F部分五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加以移除」之記載,應更正為「同段六一九地號土地上如附圖二即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一0四年七月二十九日複丈成果圖所示F部分五平方公尺之水泥地加以移除」。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主文有漏載之錯誤,此有上開判決事實及理由欄第五點㈡1.②、③之判決理由說明可稽,自應予更正。
至上訴人主張原判決漏載科子林段619地號土地如附圖二即嘉義縣竹崎地政事務所民國104年7月29日複丈成果圖所示
H部分面積1平方公尺之擋土牆、J部分面積2平方公尺水溝,亦應予更正部分,業經原判決認定此部分請求為無理由,而駁回確定,是此部分原判決並無上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應予更正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嘉蘭
法官曾文欣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蕭惟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