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訴字第4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土地徵收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97號原告 陳煒仁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市政府地政局間土地徵收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24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00497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蕭忠仁
法官羅月君法官吳坤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
書記官林俞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