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要無不合,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五月│有期徒刑三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第│││項│項│二項│├───────┼─────────────┼─────────────┼─────────────┤│犯罪日期│自九十三年十月中旬某日起,│自九十三年十月中旬某日起,│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或前│至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三日某日止│自九十四年五月下旬某日起,││││自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起,至│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止││││,至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三日止│││├───┬───┼─────────────┼─────────────┼─────────────┤│最│法院│本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七三九號│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九八七號││實├───┼─────────────┼─────────────┼─────────────┤│審│確定│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九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十五日,如易科│有期徒刑二月十五日,如易科│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如易科││權期間或罰金額│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臺幣九│││九百元折算一日│百元折算一日│百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