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9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924號聲請人滙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313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附表:96年度除字第92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95年7月24日│19,583元│AU0000000││├──┼──────────┼──────────┼──────────┼─────────┼───────┼──┤│002│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95年8月7日│8,683元│AU0000000││├──┼──────────┼──────────┼──────────┼─────────┼───────┼──┤│003│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富邦銀行敦北分行│95年8月16日│5,967元│AU0000000││└──┴──────────┴──────────┴──────────┴─────────┴───────┴──┘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3月30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