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訴字第1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02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90號,中華民國94年3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檢方移請併案審理,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第16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曾德水
法官杜惠錦法官廖紋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94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