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000年度訴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淨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鄭淨萍所犯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智守
法官李貞瑩法官林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日
書記官火秋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