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3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會籍契約關係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377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曉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請求確認會籍契約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70元(計算式:777元10年=7770元【上訴人主張其得以年費777元續約保有會籍資格,屬定期給付之利益,復因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以10年期間之總額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蔡世芳法官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
書記官施盈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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